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分析:无证驾驶能否作为商业险拒赔的理由

2018-03-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现已覆盖100+城市,注册用户达到500000+,并与招商银行、中国人保、平安保险、众安保险、爱康国宾等名企达成战略合作。

  2017年12月5日“中国法院网”发布一篇题为《无证驾驶能否作为商业险拒赔的理由》的案例分析文章。

  该文中案情:2017年10月的一天,27岁的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送货途中与李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侦查,李某的驾驶证已于半年前被交警部门吊销,属于无证驾驶。因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肇事大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死者家属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部分同意理赔,但对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已明确告知。于是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民事诉讼,将李某及某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庭,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是否属于商业险的免责事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文作者赞同的观点是: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免责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部分无效。其理由是: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在合同的内容和格式上就对李某作出了限制,且条款的内容存在着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不利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的条款,因此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也谈几点看法。

  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格式合同条款,假如合同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合理地分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加重合同相对人的责任或限制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尤其是合同相对人的履行索赔权、抗辩权等,则对该格式合同的效力应当从严把握。接受格式合同条款的相对人,尤其是对免责条款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出于自愿,但不能排除相对人出于妥协以换取交易优惠条件的可能性,因此,若有证据证明合同相对人自愿接受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也应该从宽认定。也就是说,要考虑合同相对人的真实意思程度。因为认定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依据是,格式合同条款形式上或事实上违背了合同相对人的真实意思,从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如格式合同条款拟定方在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合同相对人责任的同时提供了其他对等或替代性的补偿,由于对等或替代性的补偿带来的实际效果并不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故在此情形下不能轻易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无忧保通过中国人社部认证许可,拥有完善的资金监管体系,并采用业界领先的SaaS模式+云计算加密技术,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无忧保关心每个个体对安定美好生活的追求,基于微信端便捷操作,满足个体社保缴纳需要。   

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商业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