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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运公司就所有客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一客运车辆运行中被乙公司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追尾,造成车上旅客多人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全责,客车司机无责。客运公司根据法院判决书以及某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向受伤旅客共计支付医疗费、赔偿金等64万余元。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共计支付赔偿款62万余元。保险公司向乙公司发函主张代位求偿权时,乙公司回函称,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不得转让,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无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问题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应否得到法律支持.
分析
一、主张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受害人享有选择权
双方以上车辆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旅客伤亡,对作为受害人的本车乘客或其近亲属来说,对以何种方式维护自己权利依法享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追究侵权人(因交通事故发生对受害人依法承担责任的人)的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主张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此不予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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