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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2018-03-21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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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需提供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证明。

  以上第(二)项的婚姻状况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借款人现有婚姻状况的书面材料,如未婚证明、结婚证、未再婚证明及离婚证等可以说明贷款时婚姻状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下同。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以外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下同。

  借款人配偶需提供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证明。

  借款人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帐户以及不需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或每月最高归还贷款本息额的,可不提供以上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除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外的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配偶身份证明等。

  借款人根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同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预购(售)商品房的:

  (1)商品房预售(买卖、销售)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

  (2)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经济适用房销售(买卖)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

  (2)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3、拆迁户回购安置房的: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及预告登记证明;

  (2)定位证明单及房款结算单;

  (3)自付款收款收据。

  4、建造、翻建住房的: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5)自有资金已落实并投入使用的情况说明;

  (6)住房已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拆迁户回购安置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证;

  (3)土地使用权证明。

  2、购买“二手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证;

  (3)土地使用权证明。

  3、建造、翻建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3)建造、翻建的证明;

  (4)土地使用权证明。

  4、大修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大修鉴定报告书;

  (3)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4)自有资金已落实并投入使用的情况说明;

  (5)土地使用权证明。

  借款人以“其他住房”进行阶段性抵押担保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抵押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现值的评估报告;

  (三)抵押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等;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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