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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株洲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使用提取两大类,具体提取条件如下:
(一)销户提取
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5.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7.出境定居的。
注意事项: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并办理账户封存;
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二)使用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注意事项
1.上述提取间隔时间 12 个月以上;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提取后个人账户保留 1 元以上的余额)。
2.缴存人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做其他类型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买、建造、翻建同一套(栋)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资料在有效期内只能提取一次;其中购买期房或株洲范围内建造、翻建自住房,在预售合同签订备案日期(建造、翻建自住房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提取金额不足购房价款(或建造费用)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未做同套房偿还商住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内同一住房可再提取一次公积金。本人和共有产权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房价款(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合同备案期内,限提取1 户;待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后按所占份额核定提取额。
4.偿还住房贷款12 期(1 年)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且每年限提一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还贷期间未提取公积金还贷的,在贷款结清 12 个月内可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且同套住房已做过购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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