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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济南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满足哪些条件

2018-03-2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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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六)支付物业费的;

  (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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