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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认定简明政策
(一)识别标准
原则上以2013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1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根据相关贫困因子量化评分后进行综合测算。即采用“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有产业、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养老有保障”多维核定的标准,以上标准未解决即可识别为贫困户,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二)识别程序
贫困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第一次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二次乡镇公示)→县扶贫办复审(公告)。
(三)贫困人口识别负面清单
1.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异地自建(购买)住房的。
2.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
3.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
4.私营业主和股东的。
5.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和领取养老金基数高的。
6.现任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
7.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赌博、吸毒、好逸恶劳、家庭不和谐等行为之一的。
8.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流转、委托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未回来居住的。
9.对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群众举报其不符合扶贫对象情形的。
对虽有上述情形,但因特殊情况,经综合衡量,未达到“一有两不愁四保障”标准,生活仍确处于贫困线之下,需保留其贫困身份的,须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集体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告公示后,按程序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报县级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并经县、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可以采集信息录入系统。但属于该清单中一、三、四、六、八等几种情况的,必须坚决剔除,绝对不允许保留。
(四)失准贫困人口处理办法
1、如该户虽然确实不符合审计比对有关条件、有“硬伤”情况,但因病、因灾等原因支出压力过大、负担过重,造成该户生活确实困难,且该户识别程序履行到位并有完整记录,经再次评议、公示程序,本村村民无异议,该户可作为扶贫对象保留。
2、如该户虽然确实不符合审计比对有关条件、有“硬伤”情况,但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包括住房仍是危房、没有解决安全饮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没有落实,家庭有义务教育阶段因贫辍学子女,且该户识别程序(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环节)履行到位并有完整记录,本村村民无异议,该户可作为扶贫对象保留。
3、如该户虽然不符合审计比对有关条件、确实有“硬伤”情况,但属于2013年12月31日全省建档立卡时间节点之前认定的贫困人口,但通过近两年的自身发展、精准帮扶或身份发生变化而达到有关条件的,可以作为脱贫对象,予以脱贫处理。
对上述情形,需逐户说明“硬伤”情况、保留原因并实行全过程签字负责制。
二、金融扶贫简明政策
(一)申请对象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符合“四有两好一项目”标准,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讲信用、守法纪,参与扶贫开发或自主选择了较好的小型生产经营项目。
2.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具有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帮扶带动20户以上贫困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帮扶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的家庭农(牧)场、帮扶带动5户以上贫困户的种养大户、乡村旅游星级“农家乐”、民宿客店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
3.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签订帮扶协议,帮扶带动50户以上贫困户的农业龙头企业。
(二)贷款申报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存款账户、征信报告、婚姻证明等有效证件。
2.借款人家庭或公司资产证明(房产证、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产权证明。
3.承贷银行及申请贴息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贴息额度
1.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评级授信和产业发展规模,提供10万元以内、期限3年以内的无抵押免担保小额信用贷款,并全额给予贴息补助。
2.对符合贷款条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签订帮扶协议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根据审批情况,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贷款全额贴息支持。
3. 对符合贷款条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机制、贷款额度用于扶贫相关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享受3%的贴息支持(贴息总额超过300万的报国务院审批)。
三、整村推进项目简明政策
整村推进:就是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为对象,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为目标,整合资源、科学规划、集中投入、规范运作、分批实施、逐村验收的扶贫开发工作方式。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村出列“九有”标准,在全县66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中每村投入不少于300万元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主导产业、通村公路(组级路、砂石路、户联路)、农村安全饮水、村级卫生室、村级办公室等建设。
四、雨露计划简明政策
(一)什么是雨露计划?
雨露计划是以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就业为核心、以政府财政扶贫资金扶持为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资助、引导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和各类技能培训、培养贫困村产业发展带头人等途径,扶持和帮助贫困人口增加就业发展机会和提高劳动收入的专项扶贫措施。
(二)雨露计划能做什么?
雨露计划是目前各项扶贫措施中,直接面向扶贫对象“直补到户、作用到人”的专项扶贫措施。目前,雨露计划主要包括四大工程:贫困家庭新生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助学工程、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贫困家庭劳动力扶贫产业发展技能提升工程、贫困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培养工程等。
(三)扶持对象
扶贫助学补助受益对象为全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下简称贫困家庭)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要求,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认定的贫困家庭,都应享受此项扶持政策。(贫困人口可在乡镇扶贫办查询)
(四)扶持条件
扶持对象享受扶持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是指经精准识别进入最新一轮建档立卡数据库的贫困家庭。子女本人户口已迁出本村的贫困家庭(主要是指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高职在校生),同样享受扶持政策。
2.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
(函授、本科含本科以上、初中生、高中生、因病或参军保留学籍、非全日制就读生不予补助)
(五)补助方式
1.生源地补助。凡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无论其子女在何地就读,均可通过雨露百事通APP进行申请扶贫助学补助。
2.直补到户。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的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补助资金一律通过支农惠农“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贫困家庭。
3.补助标准。扶贫助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4.分期申请发放。每学年分春、秋季学期申请、审核,补助资金分学期发放(即:春季学期申报审核后补助1500元,秋季学期申报审核后补助1500元)。具体申报时间以省、州下文,县、乡、村宣传通知为准。
咸丰县有效打款银行账号为:湖北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粮食直补存折,申报填写开户姓名要与存折上姓名一致。
(六)申报方式
职业教育补助一律通过全国雨露计划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申报。手机安装“雨露百事通”APP按提示填报。新用户注册邀请码(可以不填),已注册用户如忘记密码,可用注册手机号码找回或重新用新号码进行注册。
(建议在手机中搜索下载雨露百事通进行安装,同时审核期间保持申报电话畅通。)
(七)温馨提示
提交结束后,请退出“雨露百事通”软件重新登录,点击“扶贫资金”方格进入“职业培训”即可查询是否提交成功(点击右上方可查询审核状态,显示流程环节1,即为提交成功)。提交成功后需要上传规范的学籍证明才算完成申报,未在申报时间截止内上传有效学籍证明的视为无效申请。(学籍证明是指学生在校开具的《湖北省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学籍证明》,当期申报必须使用当期开具最新证明,即学籍证明出具的时间必须符合当期申报时间。上传过期、涂改、无公章或其他非正规模板证明均视为无效学籍证明)
湖北省学籍证明下载地址:
http://www.hbfp.gov.cn/gyhd/xzzx/30871.htm或登陆湖北省扶贫网主页,在下载中心进行下载。
五、创业担保贷款简明政策
(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含县外户籍)在我县自主创业,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互联网+、电商、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家乐、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可优先享受,已经享受一次小额担保贷款的不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投入;
3.从事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5.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6.具有反担保能力,能提供银行存单或本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控股企业等单位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反担保,房产抵押担保,存单质押担保。
(三)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创业计划书和项目论证报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5.当年新招用员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或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贷款额度
1.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等组织起来创业就业的,可按每人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将根据其信用等级、实际就业人员数量、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原则上不能展期,特殊情况下贷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必须经担保机构、反担保人、经办银行三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展期1次,展期最长时间为1年,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六)贷款需要的资料
1.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书;
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统一样式);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借款人《创业培训结业证》;
7.借款人经营地址门面租用合同或者自有房屋产权证;
8.担保人单位证明、代扣工资委托书、单位扣划工资承诺书(统一样式);
9.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七)贷款审批程序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资质材料(含反担保材料)进行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担保机构及经办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人经营场地、经营状况及还贷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分别签署意见;贷款申请人凭审核意见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承贷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之内对贷款人回复,对信誉不好、条件不成熟不能发放贷款的人员予以解释说明原因,并反馈给担保机构,便于担保机构掌握情况。
六、职业培训补贴简明政策
(一)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二)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补贴标准
200元—2000元/人。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七、创业培训补贴简明政策
(一)补贴对象
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
(二)申请材料
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补贴标准
对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八、2017年咸丰县新农合简明政策
(一)参合对象
凡本县农业户口居民(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缴费时间
每年的1月至11月缴纳次年费用,各乡镇(区)征收任务务必于12月底完成,外出务工农民缴费可延长至次年2月。
(三)制度执行年度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
新农合基金对Ⅱ期以上高血压、重症糖尿病、结核(肺结核患者不含国家免费部分)、风湿、关节炎、甲亢、甲减、银屑病、慢性湿疹、注射狂犬疫苗或狂犬免疫球蛋白共10种门诊慢性病患者门诊诊疗中符合规定的费用按70%比例补偿,全年封顶线1000元(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不封顶)。凭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肺结核凭疾控中心证明)、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收据、处方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
(五)门诊重症医药费补偿标准
新农合基金对各类恶性肿瘤、脑瘫儿康复治疗、癫痫、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病毒性乙型肝炎及肝硬化、重性精神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干燥综合征、白癜风、各种瘫痪、肾功能不全、先天性心脏病共26个病种患者门诊诊疗中符合规定的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进行补偿,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恩施州优抚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执行现场补偿。补偿比例为70%,其中各类恶性肿瘤、脑瘫儿康复治疗县级医疗机构补偿封顶线5000元、三级医疗机构年度补偿封顶线5000元;重性精神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病毒性乙型肝炎及肝硬化县级医疗机构补偿封顶线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年度补偿封顶线5000元;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各种瘫痪、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关节炎、帕金森综合症、帕金森病、白癜风,县级医疗机构补偿封顶线1500元、三级医疗机构年度补偿封顶线2000元;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重症肌无力、干燥综合征、慢性骨髓炎,县级医疗机构封顶线1200元、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封顶线1200元。
(六)住院医药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
起付线标准:乡镇(区)卫生院240元,县级医院500元,州级医院1000元,省级医院2000元;五保户、低保户、孤儿、特困优抚对象因病住院不计起付线。
封顶线标准:为每人每年累计补偿12万元。
(七)补偿比例
1.乡镇(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起付线240元以上补偿90%。
2.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起付线500-2000元部分补偿65%;2000元以上部分补偿75%。
3.州级(三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起付线1000——5000元部分补偿45%;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补偿比例为60%。
4.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起付线2000——5000元补偿比例为45%;住院费用5001——20000元补偿比例为50%;住院费用2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60%。
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简明政策
(一)参保范围
本县辖区内除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
(二)缴费标准及个人账户配置标准
2017年普通城镇居民参保个人150元/年?人;原已认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人100元/年?人,各县市财政补助50元/人;企业改制后至2010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办理清算人员20元/年?人,各县市财政补助130元/人;城镇低保对象参保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参保城镇居民的门诊医疗待遇实现个人账户管理,其配置标准暂定为120元/人。
(三)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及比例
1.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排异治疗、血友病及患重症精神病门诊治疗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报销。
2.心脏病(心功能二级),糖尿病(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重度精神病,慢性肾病(肾功能代失偿期),肝硬化腹水,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血友病,高血压(极高危)15种严重慢性疾病经鉴定评审后,每年据实报销1200.元的门诊医疗费。
(四)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及限额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药品《目录》内乙类费用先自付10%、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内乙类费用先自付10%-30%后再按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1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2.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到惠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减免之和不低于政策内医疗费用的80%。
3.大病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和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所发生的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1.2万元以上的,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大病保险金。(1)起付线1.2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自费药品及诊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年度内只扣除一次。(2)赔付标准为:1.2万元至3万元(含)赔付55% ,3万元至10万元(含)赔付65% ,10万元以上赔付75% 。(3)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额为50万元。
(六)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比例
1.自付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部分,补偿50%。
2.自付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部分,补偿60%。
3.自付超过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70%。
十、教育扶贫学生资助简明政策
(一)普惠性资助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3)《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15号)
2.政策对象
普惠性资助政策享受对象为全县所有符合政策的在籍在校学生。
3.政策项目和标准
(1)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上级财政是按照学生数下拨公用经费,结算教科书每个年级的价格不同,按人均概算小学生每生每年享受1000元,中学生每生每年享受1500元),
(2)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我县采用的是牛奶+X供餐模式,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资金是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商家),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按比例承担,标准为每生每年2400元,资金由财政预拨到学校作为公用经费)。
以上三项,在籍在校学生享受不需要申请,但营养改善计划必须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在籍学生。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仅限一、二年级学生,三年级学生不享受)。我县属于连片特困地区,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非农)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范围。此项资助需要学生填写《申请表》交学校审核备案,资助资金按学期由财政直达学生资助卡。
(二)助困性资助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政策(2016年秋开始)
(1)政策依据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鄂教财〔2015〕10号);《恩施州教育局恩施州财政局恩施州扶贫开发办公室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州民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恩施州教发〔2016〕6号)
(2)政策对象
在籍在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含外县户口在本县就读的学生)
(3)政策标准和流程
学前教育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资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说明:2016年秋季学期以前只有寄宿制贫困生享受生活补助,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非住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同样享受生活补助)。
以上两项申请流程:向所有学生发放《告家长书》——学生(家长)本人申请(给学生发放证明表)——学校凭乡镇民政、扶贫部门证明录入信息——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园)汇总上报县教育局——县民政局、扶贫办审核确定——各学校根据审核名单通知学生填写申请表、公示——县财政局审批—— 资金直达学生家长一卡通账户。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其中上级2000元,县级500元)。
申请流程:学生本人申请(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学校汇总上报县民政局、扶贫办审核确定——学校公示——县财政局审批——资金直达学生账户。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免学费。按现行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因为县一中是州级示范高中,所以县一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高一高二按每生每学期免交学费900元,高三按每生每学期免交学费675元(物价局核定标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专本科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12000元(限额内具体金额由学费和住宿费合计确定)。(此项政策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享受外,其它贫困家庭子女也可按政策申请)。
申请流程:每年暑假期间(7月、8月)由学生本人在网上进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注册申请——打印申请表到村(居)委会签章审核(建档立卡并完成预申请学生不用再签字盖章)——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终审后资金直达高校。具体时间、操作流程及相关事项见每年7月咸丰县教育信息网公告。
2.2016年秋以前资助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16号)
?资助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特殊教育学生),基本条件: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农村独生子女及双女。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4、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5、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评定时间
补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④评定条件
优先考虑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低保政策家庭、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烈士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⑤补助标准
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中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
⑥工作流程
一是名额分配。县教育局根据上级下达指标结合各学校寄宿学生人数分配名额到寄宿制学校。
二是公开信息。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项目名称、资助名额、评定标准等。
三是资助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四是评审及公示。各中小学组建评审小组,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财政所工作人员、村委会负责人、学校领导、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社会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五是上报。学校将公示确定资助名单上报到县教育局汇总。
六是资金发放。县教育局报名单到县财政局审批,资金直达学生个人账户。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205号)
?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条件:1.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2.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家庭学生;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7. 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评定时间
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④评定条件
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⑤补助标准
一等2500元/生·学年;二等1500元/生·学年
⑥工作流程
一是名额分配。县教育局根据上级下达指标数通知学校。二是政策宣传。学校根据县教育局要求进行政策宣传。三是学生申请。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四是评审及公示。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学校领导、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对提出申请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及校外张贴公示,并在校园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五是上报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拟定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县教育局。六是资金发放。学校报名单到县财政局审批,资金直达学生个人账户。
(3)学前教育资助
?政策依据
《恩施州教育局恩施州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教办发〔2014〕26号)
?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贫困学生,基本条件:1、孤儿。2、患重大疾病幼儿。3、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幼儿。4、遭受天灾人祸的贫困家庭幼儿。5、残疾家庭幼儿。6、单亲贫困家庭幼儿。7、本人或父母享受农村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幼儿。
?评定时间
补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④评定条件
优先考虑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低保政策家庭、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烈士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⑤补助标准
每生每年1000元。
⑥工作流程
一是名额分配。县教育局根据上级下达指标结合各学校寄宿学生人数分配名额到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是公开信息。幼儿园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项目名称、资助名额、评定标准等。
三是资助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家长(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
四是评审及公示。各幼儿园组建评审小组,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村委会负责人、学校领导、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园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五是上报。幼儿园将公示确定资助名单上报到县教育局汇总。
六是资金发放。县教育局报名单到县财政局审批,资金直达学生家长个人账户。
十一、易地扶贫搬迁简明政策
(一)政策对象
对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区域,且被纳入全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有搬迁意愿的;咸丰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2月1日下发了《咸丰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试行)》(咸易扶办发〔2016〕1号)文件明确规定:凡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户不再重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二)锁定程序
1.由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
2.村委会(社区)通过组织村民代表、贫困户、党员召开民主评议会,初步确定搬迁对象。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搬迁对象上报乡镇扶贫办。对有异议对象村委会进行核实后再次组织评议公示。
3.乡镇(区)整理汇总各村上报搬迁对象,经集体研究审核后形成《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汇总表》,上报县扶贫办并及时录入扶贫信息系统。
4.县扶贫办对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与全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进行比对,最终锁定搬迁对象,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反馈到各乡镇,同时抄送县易迁办;
5.县易迁办再根据锁定对象督促乡镇按计划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督促搬迁。
(三)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主要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四)补助标准
1.住房面积政策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成本按每平方米800元左右进行核算。各乡镇(区)可结合实际在不超过最高标准范围内适当调整。(注:省19号文件之前自建房且未超农村宅基地标准未加层的对象,按人均25平方米,户均最高125平方米补助,每平方米按500元补助,超出部分由农户自筹。)
2.自行购房补助标准:进城务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扶贫搬迁对象举家转户进城、进集镇自行购房安置的,按照家庭人口应享受住房面积补助标准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助。严禁购买两违房屋和小产权房。
4.购买政府回购空置房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统一回购,根据搬迁户意愿选择购买,按照家庭人口应享受住房面积补助标准每平方米600元进行补助。严禁回购两违房屋和小产权房。
5.“五保户”分散就近、靠近亲友或者亲友寄养补助标准: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政府和民政部门安排到福利院或者就近建集体周转房进行安置,周转房由政府集中建设,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对于采取亲友寄养安置五保户,由村委会组织寄养人和被寄养人之间签订寄养协议,并报乡镇(区)政府备案,被寄养人按人均2万元进行补助,且被寄养人的承包地可流转至寄养人。
(五)奖励政策
建新必须拆旧,搬迁对象建新自筹资金人均0.25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旧房拆除的按人均0.2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万元。
十二、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简明政策
(一)城乡低保政策
1.申请条件: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鄂民政规〔2013〕1号)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恩施州政办发〔2016〕79号文件规定,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500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480元/人/月。我县根据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核算,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均实行差额补助,按标施保。
2.办理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公开的程序办理,每个环节都应有相应的佐证资料。
3.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6〕5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财产的种类及数额超出认定的标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6)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
(7)一年内购买过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的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8)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9)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或者一年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家庭。
(10)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又拒不改正的人员。
(11)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2)其他经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二)农村五保政策
1.申请条件:《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恩施州政办发〔2016〕79号文件规定,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为63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为5700元/人/年。
2.办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公开的程序办理,每个环节都应有相应的佐证资料。
3.问题处理建议:死亡人员吃五保问题。根据《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丧葬费用”,死亡五保人员领取供养金未超过一年的,根据其实际领取金额在丧葬费中一次性扣除。死亡五保人员领取供养金超过一年的,领取金额一年以上部分,由领取人退回,且再不补助丧葬费用。
十三、残疾人两项补贴补助简明政策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申领程序与管理办法
1.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
2.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复核。县级残联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3.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可委托县级残联具体承办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服务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按政策将资金直接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确保两项补贴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4.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年度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十四、广播电视户户通简明政策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鄂新广发〔2014〕66号);《恩施州广播电视“村村响”“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恩施州政办法〔2015〕87号);《咸丰县广播电视“村村响”“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16〕26号)等文件。
(二)政策对象
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保障农村群众通过专用机顶盒享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共服务(鄂新广发〔2014〕66号)。
(三)工程建设任务
完成全县51977户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保障农村群众通过专用机顶盒享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共服务。目标任务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结合我县情况下达,工程验收时必须保证任务完成率及用户开通率达到100%(国家直播卫星管理中心户户通服务平台数据)。
(四)工程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
(五)工程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5年4月——2016年3月)完成“户户通”用户的信息摸底,服务区域的划分,“户户通”服务片区,专营点的申报,组织开展“户户通”工作的宣传。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与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第二阶段(2016年4月——2017年9月)全面建设阶段,完成51977户“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简报2017年第一期)
第三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底)搞好工程建设资料,相关文件的汇总,装订成册拟写工程建设总结提出验收申请,迎接州局初验和省局终验。(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简报2017年第一期)
(六)“户户通”工程资金筹措
1.户户通工程建设资金共需2044.67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套户户通接收设备分别补助100元,缺口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自筹(鄂新广发〔2014〕66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039.54万元,州级财政定补45.36万元(咸财教发〔2015〕758号),县级财政补贴440万元(咸政办发〔2016〕26号)。
2.根据农户自愿购买的原则,向用户收取户户通接收设备购置费用,具体额度由县(市﹑区)政府确定(鄂新广发〔2014〕66号)。不足部分我县按每套100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设备差价款(咸政办发〔2016〕26号)。
3.户户通工程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资金专户,实行统一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县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室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七)“户户通”工程责任分工
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省“户户通”设备的统一招标,审定“户户通”服务区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组织工程验收和考评(鄂新广发〔2014〕66号)。
2.各地政府要按照总体规划,负责落实本级“户户通”工程建设自筹资金,工作经费和运维经费,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鄂新广发〔2014〕66号)。
3.咸丰县人民政府为户户通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咸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为户户通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楚天视讯网络咸丰支公司为工程建设单位(咸政办发〔2016〕26号)。
4.各乡镇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办本辖区工程进度。
5.咸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县“户户通”实施方案的起草,与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负责工程进度的统计与督办。将工作推进情况每旬上报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
6.楚天视讯网络咸丰支公司负责设备的分发、安装与调试。
7.各乡镇区综合文化站负责本辖区户户通专营点的管理、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八)“户户通”安装发放流程
乡镇区综合文化站与各村村干部调查摸底→填写统计表→确定安装名单→报视讯公司乡镇经营部审核→安装名单返回乡镇区综合文化站→收取设备差价款→填写五联单→发放设备→入户安装→验收(以户户通管理平台显示安装成功为依据)
十五、危房改造简明政策
(一)政策对象
1.2016提前批危房改造计划对象认定:
依据: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6〕26号)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并已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2.2016年第二批危房改造对象认定:
依据:省住建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计划的通知》(鄂建办〔2016〕295号)
(1)主要用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户的危房改造。
(2)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16〕811号)精神,要求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任务。补助对象的认定,将原4类补助对象的“其他贫困户”调整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新的4类补助对象重点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其他3类是对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补充和完善。
(3)因灾倒损房屋重建工作中凡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必须按照危改程序进行,严格落实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户以前已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此次要用民政的补助资金,避免系统中出现重复领取危改补助资金的现象。
(二)政策标准
依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5〕274号)。
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现阶段,C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不超过7500元,困难户不超过5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4000元;D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15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10000元。
十六、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简明政策
(一)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 2016年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内容有两项: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户。
2.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通过土地托管、订单农业等形式实现规模经营的主体和为生产提供规模化社会化服务的生产服务主体。
(二)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对象和依据
以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2016年确权确地工作没有完成的县(市、区),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因某种特殊因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四)农户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如何申领补贴资金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五)农户承包土地二轮延包内的村组机动地,如何申领补贴资金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六)国有农场(含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农工承包农场耕地,如何申请领补贴款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
(七)国有农场(含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自行经营的耕地,是否可以申领补贴资金
国有农场的耕地由农场经营耕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国有农场申领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与耕地地力保护有关的农田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八)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九)农户在耕地内种植果树、茶叶、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栽种苗木、花卉、景观树等林木是否可以申领补贴
按照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规定的,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
(十)农户在耕地内自行开挖池塘从事渔业等水产养殖是否可以申领补贴
按照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的规定,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而不属于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均可申领补贴。
(十一)农户如何申报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实行农户申报制度。每个农户依据本户情况,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并对所填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经农户签字后,上报到村民委员会。
(十二)补贴资金如何发到农户手中
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十三)2016年补贴资金何时发放
2016年我省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节点为2016年6月30日前。农户最迟可在7月1日以后,持“一本通”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附近的代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查询并领取补贴款。
(十四)农户外出务工,如何管理农户“一本通”存折
“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十五)农户如何支取补贴款
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
十七、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简明政策
(一)公益林补偿的对象
其森林被区划为公益林的林权权利人。
(二)补助政策
根据《湖北省生态公益管理办法》,国家级集体(个体)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2.75元/亩,省级集体(个体)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7.75元/亩,县级集体(个体)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00元/亩。
(三)规范操作程序
1.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微信,手机短信等媒体平台和宣传车、标语、院子会、群众等多种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大公益林建设管理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民众的生态文明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公益林建设、自觉保护公益林的良好氛围。对从事补偿工作的专班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练掌握补偿实施的方法步骤和政策要求。
2.签订责任书。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大路坝区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和大路坝区工委与村民委员会,县林业局与林业管理站签订生态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3.检查验收。各乡(镇、区)和国有林场、二仙岩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组织专班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深入到山头地块,全面开展自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兑现补偿资金。
4.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分级负责,将补偿兑现情况分别在居民集中居住地实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天。
5.补偿兑现。实地公示结束后,林业管理站依据林农“一折通”号,将兑现申请和生态公益林补偿兑现花名册上报到县林业局,申请县级检查验收,并将补偿兑现情况在咸丰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依据县级检查验收和公示结果,县林业局开据支付申请到县财政局,兑现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或经营者“一折通”中。
十八、退耕还林补助简明政策
(一)还林对象
根据《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我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对象严格限制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的坡耕地均不得纳入。
(二)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资金分三次到位,第一年补助800元(其中,种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三)规范操作程序
1.农户申请。全县印制统一格式的申请书,由农户填写并签名,村委会集中上交乡(镇、区)人民政府。
2.地块认定。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林业部门到实地进行审核认定。
3.编制方案。按照认定的地块,以乡(镇、区)为单位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县林业部门备案。
4.签订合同。农户与乡(镇、区)人民政府签订退耕合同,因故不能亲笔签名的可委托代签,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5.检查验收。按照国家及省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开展检查验收,确定合格面积。
6.公示。由乡(镇、区)人民政府到所在村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在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7.政策兑现。根据检查验收合格面积,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打入农户一卡通银行帐户。
十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人群
管理服务简明政策
(一)预防接种管理
为辖区内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补助标准:为出生新生儿建预防接种证5元。每年管理一个儿童7.5元,包括通讯费(通知、随访)、冷链管理费、交通费等(流动人口、农村偏远人口)通知单、告知单、底单、办理预防接种卡以及对儿童的追踪随访、入户、相关部门协作费等。
(二)预防接种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主动发现适龄儿童并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性进行预防接种(含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查漏补种、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等),包括通知、组织及接种实施和登记等。
补助标准:第一类疫苗接种7.5元/剂次/人。
(三)新生儿家庭访视
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补助标准: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3元/人;新生儿家庭访视:30元/人次(含交通费10元,建册、新生儿体检及指导20元)。
(四)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补助标准:访视:20元/人次,包括健康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五)婴幼儿健康管理
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婴幼儿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补助标准:
①3月龄时进行1次随访:20元/人次,包括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②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随访:30元/人次,包括血常规(10元),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③6、12、24、36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随访:25元/人次,包括听性行为观察(5元),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六)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膳食、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体儿童可在托幼机构进行。
补助标准:为4~6岁儿童共进行3次健康管理服务:35元/人次,包括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血常规(血红蛋白)(10元),视力筛查(5元)。
(七)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内容包括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等,并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指导。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在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建《孕产妇保健手册》及预约(5元),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及指导:20元/人次,血常规(10元),尿常规(5元),血型(5元),肝功能五项(30元),肾功能(15元),乙肝五项(35元),共125元/人次。
(八)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每次随访时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并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将信息填写在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共2次,每次随访包括一般健康检查、妇科检查及指导(20元)、血常规(10元),共30元/人次。
(九)孕晚期健康管理
孕28~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随访,指导孕妇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产前检查。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等指导。将信息填写在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共2次,每次随访包括孕晚期健康指导与督促指导孕妇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产前检查,10元/人次。
(十)产后访视
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将访视结果填写在产后访视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 在产妇家中进行,包括访视交通费(10元),询问和检查其一般健康状况以及恢复情况(10元),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10元),共计30元/人次。
(十一)产后42天健康检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产后检查、一般检查和妇科检查),进行相关的健康指导,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在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包括一般健康检查、妇科检查及指导(30元/人次)。
(十二)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每年1次。将信息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老年人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每年1次,10元/人次,包括人力成本和咨询记录等。建立管理手册3元/人。
(十三)体格检查
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每年1次。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20元/人次,包括常规体格检查、一次性耗材等。
(十四)辅助检查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每年1次。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包括血常规(10元)、尿常规(5元)、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20元)、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15元)、空腹血糖(7元)、心电图检测(15元)、血脂(30元)和腹部黑白B超(23元),共125元/人次。
(十五)健康指导
有针对地开展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每年1次。
补助标准:每年1次,包括个体化健康指导,5元/人次。
(十六)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1.对纳入管理的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次随访测量血压、体重、心率、计算BMI;询问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用药情况。根据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的生活方式、服药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把信息填写在高血压患者随访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高血压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每年至少4-6次随访,每次25元,包括人力成本、病情询问、相关检查、健康教育和指导。(对血压不稳的患者增加2次随访)建立管理手册3元/人。
2.每年为高血压患者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把信息填写在高血压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每次25元,包括人力成本,通讯、一次性耗材、常规体格检查,指导和健康教育和血糖检查(7元)等。
(十七)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1.对纳入管理的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次随访测量血压、血糖、体重、心率、计算BMI;询问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用药情况。根据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的生活方式、服药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把相关信息填写在糖尿病患者随访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糖尿病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 每年新发糖尿病检查发现补助10元/人,每年至少4-6次随访,30元/人次,包括人力成本,病情询问、相关检查、健康教育和指导、空腹血糖测量(7元)。建立管理手册3元/人,对血糖不稳定的患者增加两次随访。(对血糖不稳定的患者增加2次随访)
2.每年为糖尿病患者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把信息填写在糖尿病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20元/人次,包括人力成本,通讯、一次性耗材、常规体格检查,指导和健康教育等。
(十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
1.信息管理
对发现的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为患者做一次全面评估,填写精神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并纳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补助标准:20元/人年,包括通讯、交通、相关部门协助与登记记录等费用。
2.随访评估
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进行至少4次随访并进行评估,每次随访包括危险性评估、精神状况检查(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根据患者的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存在的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健康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将随访信息填写在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现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每年至少4次随访,每次50元,包括人力成本,检查、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康复指导、记录以及通讯、交通和协作费等。建立管理手册3元/人。
3.健康体检
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将体检信息填写在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补助标准:每年1次,包括一般体格检查(20元)血常规(10元)、转氨酶(10元)、血糖(7元)、心电图(15元),共62元/人次。
(十九)中医药健康管理
1.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
每年为老年人做1次中医体质辨识,根据不同体质进行个性化养生保健知识、常见疾病等中医药保健指导。
补助标准:通过问卷进行体质辨识评估,每人次20~30分钟,每人次20元。
2.0~36个月儿童中医调养。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进行中医调养,包括饮食起居和捏脊、穴位按摩等指导。
补助标准: 6、12、18、24、30、36月龄分别进行1次,每次15元,包括饮食、起居、捏脊和穴位按摩等综合指导。
(二十)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1.可疑者推介转诊
对可疑者进行推介转诊处理(如国家有新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补助标准:每推介确诊1名患者补助50元。
2.随访管理
(1)一般随访。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并督促定期痰检,每周上门随访1次,电话、短信、家庭督导员等其它方式督导每周不少于4次,疗程为6-9个月(如国家有新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补助标准:600元/人。
(2)重点随访。对耐多药患者重点随访,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并督促定期痰检,每周上门随访1次,电话、短信、家庭督导员等其它方式督导每周不少于4次,疗程为1年(如国家有新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补助标准:1600元/人。
全国十三五规划明确全民参保计划,将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民参保是政策指向也是新的市场空间,无忧保坚定信念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努力做国家全民参保计划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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