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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月27日消息(通讯员逄德盛)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口径维持不变,即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下列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后,不得低于1890元。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的项目: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应按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工资分配中的有关项目,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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