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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4月起降低

2018-06-1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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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3月31日消息(王伟 通讯员王宁)近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4月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将执行新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预计将有3万户低收入家庭进入保障范围。

  根据青岛市第二个住房保障三年规划的相关规定和《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4月1日起,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面向低收入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三)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9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根据市政府统一工作部署和住房保障七区统筹工作的计划安排,市内四区、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和高新区将统一执行以上申请标准。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实行日常受理,申请人代表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统一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户籍地的,向申请人代表的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在资格审核上,按照《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青土资房发〔2010〕120号)的相关规定,国土房管、民政、公安、劳动保障、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将联合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住房、收入、婚姻、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

  为做好新旧申请政策的衔接,按照困难优先的原则,《通知》规定,2008-2010年规划期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将优先对符合此规划期申请条件的家庭实施配租配售。目前,青岛市尚有部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正在销售,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可以到项目现场进行申购。

  在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地址和电话:

  (1)福临万家二期申购登记处:李沧区黑龙江中路850-18号

  电话:87639801、87638966

  (2)李家庵旧村改造项目申购登记处:李沧区黑龙江中路3184号(青山绿水项目营销中心)

  电话:87663777

  (3)丰和苑项目申购登记处:李沧区文安路与文昌路交界处西行50米

  电话:66877663

  (4)小枣园旧村改造三期A区项目申购登记处:李沧区唐山路13号

  电话:84666077、84631933

  (5)理想之城.玉兰花园项目申购登记处:李沧区灵川路6号(绿城理想之城项目现场)

  电话:84667777、8844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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