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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事关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和全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全力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保障了困难群众的生活。
截至目前,我市城区共有城乡低保对象54000多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49000多人,低保标准从2010年每人每月254元提高到如今的280元;农村低保对象4900多人,低保标准从2010年每人每年1344元提高到如今的1600元;全市低保边缘户15000户。在争取城乡低保资金上,2010年1.22亿元、2011年1.42亿元,2012年将达1.58亿元以上。
我市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纳入保障范围的“五保”供养对象共有663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174人;分散供养对象489人。集中供养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由原来的1800元提高到3000元;分散供养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800元。
让困难群众治病不难
我市逐步建立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制订出台了《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按照该办法,各县(区)与相关医疗部门签订了《定点医疗救助协议》,实现了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衔接。2010年,我市制订下发了《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在救助方式上增加了门诊救助,住院救助比例2000元以下由40%提高到50%。目前,我市救助比例逐年提高,报销比例已从去年的50%提高到60%,使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都得到了及时救助。
市政府2010年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意见的通知》、《辽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对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制度。与此同时,为了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事故而引起的家庭生活困难问题,市民政局依照市政府要求,今年上半年共救助相关困难家庭1800余户,共支出救助资金140多万元。
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补充,今年上半年,市慈善总会共支出慈善款47万元,救助500余人次。在元旦、春节期间,购买了20多吨大米、面粉,对求助的困难群众给予了帮助。我市还启动“扶贫助残基金”80多万元,对困难群众给予了资助。
阳光救助
让城乡百姓更加满意
为了使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让群众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从2011年6月份开始,我市在龙山区和西安区分别建立了社会救助申请审批大厅,在全省率先实现了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理社会救助申请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同时也提高了城乡低保工作透明度。
两区社会救助申请审批大厅建立后,确定了明确的工作流程。“大厅”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工作,日程安排、入户审核、集中审批责任明确。建立了完善的审批制度。在“大厅”受理群众申请不设条件限制,入户核查工作由社区、区救助中心共同进行。在审批日,由社区、区救助中心和居民代表进行共同评议,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实行无记名投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工作在30天内完成并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救助中心在3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大厅的功能不仅局限于城乡低保的申请审批,还承担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申请审批工作。这里设立的救助项目和服务内容,基本满足了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
“大厅”的建立,打破了以往社区受理救助申请的随意性,提高了社会救助申请审批的工作效率,打造了阳光透明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同时,也提高了群众的满意率,降低了投诉率。
目前,我市是全省唯一实现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地级市。
强化管理
让贫困家庭应保尽保
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难和尽量减少错保问题,市民政局主动向省厅争取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我市于2011年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试点城市。今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民政局等12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辽源市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市民政局牵头投资60万元建立了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其特点是比对信息全、数据更新快。该核对系统将民政、财政、住建、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交通、编办、人社等12个部门掌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整合,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凡新申请和已享受城乡低保人员,都要通过系统核对其是否在社保开资、有多处房产、注册工商执照、有营运车辆等信息,对不符合条件人员不予保障或取消低保待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的建立,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核对系统5月份建成后,当月就发现并清退不符合条件低保对象1000余人,涉及低保资金24万余元。
为了加强低保工作的动态化管理,市民政局坚持实行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制度。同时,完善举报查实制度。区民政局每季度都会同纪检监察、乡镇、社区对辖区内低保对象进行复查;市民政局则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提高标准
让低保生活得到保障
近年来,在全市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我市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不低于城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5%要求,参照市统计局发布的年度辽源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我市每年都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使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逐年提高。
2010年以来,肉、蛋、奶等主要副食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根据这一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府明电[2011]8号),并于2011年7月1日以市政府明传电报形式下发。文件规定,当物价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5%时,市政府将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时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根据2011年5—10月份物价涨幅指数,全市共为城乡低保对象两次发放物价临时补贴共计700.5万元。由于物价指数连续6个月持续上涨,我市于去年11月1日调整了城乡低保标准。
为了缓解困难群众冬季采暖压力,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去年12月,我市为城市低保对象每户发放200元采暖补贴,全市共发放补贴资金837.9万元。
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目标,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抓落实为着力点,形成了以城乡低保、农村低保供养为主体,医疗救助为辅助、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全市基本实现了“社会救助无盲点”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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