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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不得低于960元四川要闻

2018-07-1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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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表

  ·成都最低工资分两档:14个区(市)县执行1050元/月,6个县(市)执行960元/月。

  ·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分两档:14个区(市)县执行11元/小时,6个县(市)执行10元/小时。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10日讯( 侯青伶)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成都市月最低工资为1050元、960元两档,其中,14个区(市)县执行1050元/月,6个县(市)执行960元/月。同时,确定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小时、10元/小时两档,其中,14个区(市)县执行11元/小时,6个县(市)执行10元/小时。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的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

  成都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和条件下的津贴

  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自1995年起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至今先后经过10次调整提高。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能缓解部分企业招工难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这次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将有力地提高我市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对于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缓解部分企业招工难,拉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增长,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的10日内 用人单位需向全体职工公示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成都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的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各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部门,广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展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统筹考虑了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根据《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市(州)政府应当在省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内,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实施。成都市没有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权,是在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内选择具体档次实施执行。

  2011年12月21日四川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50元、780元、710元、650元调整为1050元、960元、880元、800元,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9元、8.2元、7.5元、6.8元调整为11元、10元、9.3元、8.4元。

  根据成都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结果和各区(市)县政府、人社部门和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反馈的书面意见,经市政府确定,14个区(市)县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次(每月1050元,每小时11元),6个县(市)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次(每月960元,每小时10元)。

  成都市按照国家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和“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要求,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改善民生行动计划”提出的“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的目标要求,统筹考虑城乡经济发展、地区经济差异、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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