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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方面提出突破性举措,将惠及广大住房公积金用户,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更加高效、管理更加灵活。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量不断加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意见》明确,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资金不足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并经本人父母、子女同意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意见》明确,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病种范围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意见》明确,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购房资金不足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根据其偿还能力、身体情况和信用状况,其贷款年限可延长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张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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