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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11月9日专电( 李云平)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从2011年11月1日起,内蒙古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4个档次。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9元/小时;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8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
内蒙古明确规定,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2010年,内蒙古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明确提出今后至少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进一步调节收入差距,从而促进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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