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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2月17日电( 骆晓飞)从青海省财政厅了解到,2012年,青海省财政将在确保省级22.72亿元配套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青海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在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现有资金来源基础上,青海省各级财政部门将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融资平台,通过银行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同时,将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资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配套功能。
此外,通知明确指出,“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出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对已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区,将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并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另据介绍,青海省今年还将按相关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收入等免缴政策,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相关税收给予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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