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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应具备四项条件
1.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2.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4.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经过社会公示,上海《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正式颁布实施。9月16日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获悉,正式颁布的《实施意见》根据市民意见,对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预计全市年内可启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单位租赁房)可超过100万平方米。
此次正式颁布的《实施意见》全文共六章、二十二条,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shfg.gov.cn)上发布。
准入条件放宽租赁年限延长
比照先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此次正式颁布的《实施意见》,在准入条件、租赁总年限等方面作了修改,进一步加强了“惠民”力度。
如,准入条件第一项中“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修改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在企业工作的上海市农业户口人员也存在住房困难,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因此将准入条件适当放宽。
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6年”。据介绍,根据公示期间的网上调查,市民对租赁总年限提出了各种意见,考虑到不少市民希望延长租赁期限,并鉴于起步阶段房源有限,因此适当放宽租赁总年限,调整为“一般不超过6年”。
此外,对“保证政府投入”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按照国家七部门正式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方面,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土地供应方面,规定“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有关部门还对《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包括在权属管理方面,增加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在租金管理方面,增加规定:“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在投融资机制方面,增加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等。
试点项目选址中外环间
上海市房管局9月16日表示,《实施意见》发布后,有关部门将抓紧开展试点项目建设、配套政策制订和机构组建等工作。
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出租住房3000余万平方米。根据计划,今年上海将启动的试点项目选址主要安排在中外环间交通便利、配套健全、中小户型住房租赁需求比较突出的区域,适合以青年人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居住。
在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上,千方百计寻找低成本融资渠道,为今年启动的试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市政府继续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经济、科技、产业园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用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来沪务工人员集体宿舍等各种类型的单位租赁房,解决青年职工阶段性居住困难。
今年下半年,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10余件,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土地供应、投融资平台管理、权籍管理、承租人户籍管理等具体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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