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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工作有变化 9月15号正式实施

2018-08-23 09:53:47 无忧保

  无忧保住房公积金早报:近日,湘潭出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工作予以进一步的规范,这些新办法将于9月15号正式实施。

  来自湘潭经开区某房地产企业的贷款客服经理王华英,今天来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送客户资料时,发现部分购买第三套房产的客户提出的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被拒绝了,这让王华英感到有些意外。

  事实上,从今年8月1号开始,我市就停止了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普通自住房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次出台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此又进一步予以了明确。办法同时规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新出台的缴存管理办法11章50条,对公积金提取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对购买、建设别墅、投资性住房及偿还购买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翻建、大修住房的,提取公积金将面临诸多限制。

  这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

  三方面的政策将会有哪些变化?

  这些变化优惠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产生哪些影响?

  住房公积金缴存

  《缴存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缴存范围,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当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下设管理部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同时,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将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缴存办法》实施后,任何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将严格按照不低于5%、不高于12%执行。且公积金中心将对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湘潭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湘潭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同时,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不得跨月缴存或数月合并缴存。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缴存办法》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处理、处罚规定。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若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对于缴存单位职工涉及法律纠纷,人民法院、税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权要求公积金中心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转移,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对于冻结期限、冻结办理及解冻办理流程、所需手续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住房公积金提取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于2018年9月15日正式实施,共7章25条。

  1、《提取办法》对于购建别墅、投资性住房及偿还购买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本省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等方面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了限制,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的要求,继续坚持好《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的初衷,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建普通自住房或改善住房需求,重点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需要。

  2、《提取办法》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明确职工因工作调离本市的,统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异地转移,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和“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

  3、《提取办法》规定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再交易房的,前后两次交易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这是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遏制利用小面积低价格房产频繁交易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有效措施。

  4、《提取办法》规定购买自住住房(期房)的提取时限和提取次数由原来“可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分别在签订网上电子备案合同和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时提取”变更为“只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签订网上电子备案合同或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时提取”。这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规范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的特性,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

  5、《提取办法》对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在提取时限、提取额度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正常开始还贷以后每年支取一次,提取时间可在每年的1月至12月进行,当年未提取的额度不累积到下一年度”变更为“自正常还贷起次月可申请提取,以后至少间隔12个月可申请一次(提前全额或部分还清贷款不受此限制)”,提取额度由原来的“当年的实际还款额,且不能超过应还贷款余额”变更为“首次提取额为实际已经发生还贷款本息金额,再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应剔除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该贷款本息所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金额”,这一变化是缴存职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能缓解年初办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扎堆拥堵现象,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6、《提取办法》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000元(含)以内的小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进行了简化。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10000元(含)以内,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代理人,并向管理中心作出书面委托提取承诺,在提供受托人及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即可办理提取。提取的额度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现在的10000元,极大地方便了缴存职工办理业务,免去了职工过去需司法公证等一些繁琐手续,同时也为职工节省了费用。10000元以上代理提取需要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7、《提取办法》对原“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和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账户封存后可申请提取;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村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需未再就业2年以上方可申请提取”变更为“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封存账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方可申请提取”。这是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规范改进了提取政策。

  8、《提取办法》对业务办理审核过程中发现缴存单位或职工弄虚作假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了规定。中心将骗提套取单位和职工信息记入中心建立的黑名单管理系统,并将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失信行为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视情节轻重报送职工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责令其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

  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中心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变化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相关条款进行的修改,这对遏制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贷款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于2018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共9章43条,进一步规范了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贷款流程,适用于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的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按月缴存6个月(含)以上,欠缴3个月(含)以内:

  1.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停缴6个月(含)以内,重新缴存的,补足停缴金额视同正常缴存;

  2.初次缴存职工或停缴后重新缴存职工(上述第1条情况除外),新开户日期或重新缴存日期与申请贷款日期不得少于6个月。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规定期限内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且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

  (五)具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质)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六)法律、法规、管委会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首付款及利率相关规定

  8月1日起,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普通自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由人民银行公布,随人民银行的调整而调整;目前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人民银行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2.75%。

  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根据主借款人确定,原则上为整年,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一)男职工最长不超过60周岁;

  (二)女职工最长不超过55周岁(副处级以上或副高以上职称等按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的,最长不超过60周岁);

  (三)贷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4、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限规定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24个月内或《不动产权证书》办结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现房(包括已过户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12个月内(以过户后第一次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自住房的,其土地性质为国有的,借款人应在取得相应《不动产权证书》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借款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动工建设,房屋竣工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或大修自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办理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办理一次性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前或还清后90日内,提出贷款申请。当管理中心个贷率处于高位运行并达到风险状态时,可视情况停止该项业务的办理。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质)押规定

  (一)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

  (二)所购房屋不能设定抵押,用其它房产设定抵押的,该房屋需能在所购房屋行政区域内办理抵押,且不属于拆迁范围,房屋产权没有异议:

  1.可以是借款人本人、父母、成年子女所有的房龄20年(含)以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含)以上的(所购房为经济适用房的可以放宽至50平方米)商品房;

  2.可以是第三方的商业门面;

  3.只受理一套住房(商业门面)作抵押,且抵、质押只能任选其中一种;

  4.商品房或商业门面须具备以出让方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未成年人的房产不能设定抵押(含共有产权);

  (四)以国库券、银行存单作为质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其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有价证券面值的90%,且应办理冻结止付手续,并将有价证券原件交由管理中心保管;

  (五)以共有产权房屋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6、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款时,可组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理完同一顺位(预告)抵押或按管理中心、商业银行顺位(预告)抵押后,由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按各自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联合发放贷款,发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审批时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贷款额。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审批后,余下不足资金可由银行予以补充。

  (三)购买家庭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办理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组合贷款额度的50%,且不违反可贷额度的相关规定。

  7、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按揭楼盘申请准入的条件

  (一)已取得“五证一图”:按揭楼盘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定位图;

  (二)达到管理中心规定的进度:多层(4至6层)住宅、小高层(7至11层)住宅主体施工须达到二分之一,高层(12层以上)住宅主体施工须达到三分之一或达到10层以上。

  8、进一步明确限制或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职工申请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限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一)限制贷款情形

  1.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管理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管理中心其他条件;

  (二)不予贷款情形

  4.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尚未结清的;

  5.家庭现有两套(含)以上住房,再购买住房的;

  6.家庭已办理过两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7.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住房、投资投机性住房的;

  8.购买、建造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购房价值超过150万元(含)以及联排、独栋、双拼、叠拼、全复式多层住宅等非普通自住房的。自有宅基地上建房可不受200平方米的限制;

  9.职工或家庭成员非农村居民户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住房的;

  10.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的;

  11.房屋产权有异议的;

  12.房产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的;

  13.房产为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

  (三)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不良记录,执行以下规定

  14.个人信用报告上载明的逾期即为逾期,不区分种类,且夫妻双方的逾期以及不同贷款和(准)贷记卡逾期次数不累加;

  15.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状况。对最近24个月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且逾期金额超出1000元(含)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对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初审人调查其逾期原因,合理评估其信用状况,并提交贷审会审核;

  16.最近24个月内,逾期金额超过300元(含)且逾期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连续逾期未达到3期、累计逾期未达到6期的,最近24个月或信用表现期内逾期率达到50%,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逾期率达到60%,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逾期率达到70%,不予发放贷款;

  17.当期逾期未结清或最近24个月内出现“呆账”、“黑名单”,不予发放贷款;

  18.准贷记卡表现期为1、助学贷款或年费逾期已结清的,可不计入非正常还款月数。

  9、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它规定

  (一)贷款办理期间,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出现异常(封存、冻结或欠缴超过六个月等)或贷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龄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中规定:7月23日起,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6个月的城市,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本数)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湘潭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6个月,执行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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