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意见》(莱政办发〔2015〕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莱房公委发〔2015〕1号)、《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莱芜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主体,对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等要素进行审定,监督贷款的借贷和结算,承担贷款的风险。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手续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有关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莱芜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状态正常,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未冻结。对曾在异地缴存的、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购房为普通自住商品房,且首付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公积金贷款或者首次公积金贷款已还清;
(六)同意按照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同意按照本细则及《莱芜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一)征信记录因信用卡或个人贷款出现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
(二)有未清偿大额债务的;
(三)因离婚、死亡、继承、赠与等原因出现房屋产权关系不明确的;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重复发放,夫妻双方不得同时使用两笔公积金贷款,且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网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地税局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1年),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交易税收完税证明单和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申请表(中心提供空表样);
(三)面谈记录(中心面谈);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提供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中心提供式样);
(五)公积金账户冻结通知书(中心提供);
(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凭中心出具的介绍函到银行打印)。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应当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可采取缴存职工保证(简称“保证人”)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证等方式。
第十一条 借款人选择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重复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保证人及其配偶在担保期间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采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证的,须由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条 在本市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度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80%;
(二)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三)使用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具体保证人数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和保证人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借款人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销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政策性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档次执行新贷款利率。
第六章 异地贷款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是:
(一)户籍在我市的缴存职工,在市外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可在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山东省范围内其他地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我市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可持缴存地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向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申请条件
除第七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出具下列材料: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无公积金贷款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证明;
(二)所购房屋《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售房企业公章);
(三)莱芜市及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房屋登记情况证明。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
第七章 贷款受理和审查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经办人员要对借款人填报的《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
(一)对购房真实性的审查。审查购房合同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二)对借款人购房意图的审查。贷款经办人员应与借款人直接面谈,通过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状况及此次购房的首付能力,判断其购房目的及拥有意愿;
(三)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通过对借款人的职业、工作年限、家庭收入、公积金缴存情况等信息,判断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对保证人担保资格的审查。审查保证人的身份证明、书面担保证明、公积金缴存等情况;
(五)对借款人信用情况的审查。审查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无信用卡或贷款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章 贷款审批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齐全的贷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由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科室(管理部)负责人复核签字,由分管副主任审查后报主任审定。
第二十条 审批完毕后,市公积金中心向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委托银行放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审批后,贷款经办人员须将借款人及配偶和保证人的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
第九章 合同签订及资金划拨
第二十二条 委托银行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中所确定的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莱芜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要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且借款人办妥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售房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由委托银行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存款账户内。
第十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息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贷款的次月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在按月偿还贷款的基础上,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到委托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委托银行按贷款剩余本金、期数重新计算借款人以后的月还款额。
第二十六条 委托银行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到期1周之前,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将款项划转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