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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最新解析

2016-10-02 08:00:08 无忧保

2015年《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最新解析

 

  (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西规[2015]001_公积金中心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条 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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