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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关于做好全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_住房公积金-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10-05 08:00:08 无忧保

关于做好全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确保缴存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录入,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使用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验审时间:

 

财补单位、地方企事业单位从发通知之日起至331日;

 

中央直属及省驻宿单位可为71日至831日。

 

二、年度验审范围:

 

在本市中心开户并缴存的所有单位。

 

三、年度验审主要内容:

 

1、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单位性质、单位电子邮箱、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缴存职工基本信息:姓名 、个人账号、二代身份证号等。

 

3、缴存职工人数: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职职工。凡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存者。

 

4、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最高不超过20%;职工和单位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选择一种相同比例统一执行。

 

5、缴存工资基数: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0431元, 中央直属及省驻宿单位可适当放宽。

 

四、年度验审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缴存信息,信息如有缺失、错误请及时反馈。

 

2、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缴存年审,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缴存相关数据计算方法:采用逢分进角取整或逢角进元取整两种,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计算方法固定使用,每月单位及个人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等同时使用这种计算方法。

 

4、各单位按中心要求内容认真准确填报《宿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年审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后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携带U盘(电子数据)及纸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中心及各网点。

 

    5、单位职工缴存的工资基数和比例中心每年验审一次,经确定后在年度内不再变更,如有变动需在次年进行年度验审。个人缴存者每年7月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6、在年度内缴存单位因出现人员增减如新录用、调入、调出、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经办人应于每月15日前及时到中心及各网点报送变更(增减)清册,并按核对数据于25日前汇款至归集银行中心专户上,账款相符后中心及时准确入账。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个人账户,职工存在2个以上账户的,缴存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新缴存单位为新进人员开户的,以前未有账户的可直接设立账户;原有账户未封存属正常状态的,中心不予办理开户、销户、转移等手续。

 

7、凡不办理验审或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单位,须提供暂缓调整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报的视为本年度不作调整,由此造成单位挂帐、数字不符,无法核对、输入以及职工无法办理使用等情况,责任由缴存单位自行承担。

 

8、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要履行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等报批手续。

 

9、中心及各网点要严格按年度验审要求,认真审核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并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单位基础数据更新,为2016年度归集工作做好准备。

 

各缴存单位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报送年审资料,避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请各缴存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基数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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