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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将全面提高

2016-10-07 08:00:07 无忧保

  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可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和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为25%,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15%

  张家口日报讯:11月30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根据省政府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的规定,我市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自2012年起将全面提高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

  据了解,市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察北管理区财政供养人员,单位缴存比例自2012年起提高到15%、个人缴存比例为10%;万全县、张北县、赤城县、怀来县、塞北管理区财政供养人员,单位缴存比例自2012年起提高到12%、个人缴存比例提高到8%,2013年分别达到15%和10%;宣化县、沽源县、崇礼县、怀安县、尚义县、康保县、涿鹿县、阳原县、蔚县财政供养人员,单位缴存比例从2012年起提高到10%、个人缴存比例提高到8%,2014年分别达到15%和10%;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为15%、个人缴存比例为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为25%,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15%。

  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善缴存职工家庭居住条件,实现居者有其屋的重要举措,我市在部署此次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中,不仅要求各县区、各单位、各部门做好财政全额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还要求要积极做好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缴存工作,旨在将更多的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同时特别指出,同一个单位职工,无论何种经费供养方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全部缴存住房公积金。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缴存部分及单位缴存部分,每月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

  根据要求,单位内部提前离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或本单位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个人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不能低于10%。

  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其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的最低比例为10%,最高为25%。缴存职工的年龄,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

  又悉,为了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能缴不缴、断缴、欠缴的单位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催缴。对拒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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