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简化审批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针对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偏紧,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等问题,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发文要求,自10月8日起,将推行异地贷款业务、提高实际贷款额度,并简化审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今年以来,三部门已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份文件,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在5月下旬至6月中旬的国务院第二次大督查中,却发现仍有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仍较复杂,实际贷款额度难以满足职工购房需求”。
按照国务院加快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督查要求,三部门又于九月底印发了《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下称《通知》)。
提高贷款额度 月还款额最高占收入六成
《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异地购房,可按购房地政策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通知》提出,在办理贷款手续时,缴存地和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具体办法将由住建部另行制定。
此外,部分城市的实际贷款额度还将获得提高。《通知》要求,在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应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月还款额占月收入比例的上限,要控制在50%-60%;还款期限可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期限为30年。
此外,《通知》还要求,要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设区的城市要统筹使用资金,资金不足时,职工可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