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
⑵负责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⑶编制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并组织执行;编报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⑷负责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⑸审批钦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
⑹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⑺负责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⑻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⑼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个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及提取信息查询;
⑽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监督信息系统,向上级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并定期将信息向社会公布;
⑾拟订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⑿向财政部门及上级监管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办理呆账核销;
⒀依据有关规定,代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等其他住房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⒁承办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时间
早上 8︰00到12︰00
下午 3︰00到6︰00(5月4日~10月31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条件
1.对象:
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含),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条件:
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⑵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说明: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因单位经济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已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指钦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由原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如申请贷款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已汇缴至前三个月,或因财政统一拨付的单位部分尚未到位仅汇缴个人部分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⑶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⑸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⑹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⑺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
地址:钦州市新华路1号207房
邮政编码:535000
名称:钦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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