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叁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叁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叁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塬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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