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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工伤可基金先行支付 案件破获后社保开展追偿

2017-02-22 08:00:01 无忧保
11月04日讯,11月1日,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下发《关于涉及工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指出,职工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 《通知》规定,涉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或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依法立案组织调查(轻微伤除外),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制作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当事人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交警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根据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职工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已先行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应在先行支付后,及时将先行支付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注明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文号、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数额等有关内容,函告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 公安交警部门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的告知函后,应将告知函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逃逸案件破获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函告人社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以便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 关注手机金投保险(http://m.cngold.org/insurance/),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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