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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工伤职工离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可获两项补助金 - 工伤保险

2017-03-16 08:00:01 无忧保
【导读】:在福山打工的小林受了工伤,从单位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辞职,又向单位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在福山区人社局的调解下,单 位答应给小林相应的补偿。 在福山打工的小林受了工伤,从单位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辞职,又向单位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在福山区人社局的调解下,单位答应给小林相应的补偿。 许多职工受到工伤,在从单位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后,认为与单位再无瓜葛,其实不然,职工离职时,仍然可以从单位获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2013年8月,小林来到福山区一家企业上班,和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今年6月上旬,小林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经福山区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10月,小林与单位就赔偿问题签订了工伤处理协议,单位一次性赔偿小林伤残补助金1.6万余元,并发放了治疗期间的工资,小林继续在单位工作。12月2日,小林向单位提出辞职,要求单位再支付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不同意。小林到福山区人社局咨询,在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单位答应支付小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47756元。 福山区人社局的工作人员提醒,小林在工作期间受伤已经被人社部门确认为工伤,且已评定伤残等级,依法享有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10月份双方签订的处理协议,虽然对小林进行了赔偿,但并未包含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方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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