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或被鉴定残疾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旧伤复发的,可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不能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发生变更的,从鉴定生效之月始改领相应等级的待遇,其中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按新的等级标准补发差额。 参见:《关于腰部损伤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1]647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2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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