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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热点解读(十)出国定居怎发待遇

2017-06-10 08:00:01 无忧保
  自2007年1月1日起,烟台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  ● 出国定居怎发待遇  热点关注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出国定居后待遇如何发放?    医保处工作人员: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如到境外定居且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具体办法如下:(一)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一次性发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但最低不少于10年。(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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