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湖北省工伤事故呈高发频发态势,原有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不足与缺陷显现,需要从立法层面调整予以规范。近日,湖北省宣布,从2015年2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等方面都做了新规定,将惠及576.9万名参保人员。据悉,新《办法》有4个亮点。 一是预防、补偿 康复并重。新《办法》完善了工伤制度体系,强调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通过预防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通过康复促进伤残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让广大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尊严生活。目前,该省已经建立7家工伤康复中心,工伤人员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批,持医保卡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是用人单位可建立补充保险。新《办法》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自愿参加的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三是调整5级—10级工伤医疗补助标准。新《办法》规范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办理的程序,调整了5级—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明确了5级—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四是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使用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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