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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补订书面合同,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2017-06-13 08:00:02 无忧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予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司法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仅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内适用(共11个月);而超过一年的部分,视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再适用82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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