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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合同工工伤有待遇

2017-06-24 08:00:02 无忧保
2008年10月4日,小王到某单位从事促销工作,同日,与该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王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约定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 2011年3月25日晚,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他人撞伤,后被认定为因公负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在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公司提出小王系非全日制员工,且劳动合同中有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条款,故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为此,小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与公司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与小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为无效条款,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最终调解公司一次性向小王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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