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工作时间干私活受伤也应算工伤

2017-07-16 08:00:02 无忧保

  家住丹东市庙岭村的刘新军是一名在丹东市振安区盛丰木业制品厂(以下简称“木制品厂”)工作的力工,今年年初,刘新军在工厂帮一位朋友用圆锯锯木条,因为是力工不懂得圆锯的操作,刘新军锯木条时割断了自己的右手食指和中指。刘新军认为,自己是在工厂干活时受的伤,应属于工伤,工厂应当赔偿其损失。可工厂认为刘新军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工厂不应当赔偿他的损失。最后,双方对簿公堂。

  工厂:

  干私活受伤不属于工伤

  木制品厂表示,今年1月3日刘新军旷工没来上班。1月4日,他在没有经过厂方任何人同意和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锯工的圆锯干私活。锯割一种厂方并不生产、加工和使用的木条。由于刘新军不懂得圆据的安全操作而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刘新军在木制品厂是力工,锯割木条不是其本职工作,也不是木制品厂的生产项目,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范畴,发生的伤害后果应由刘新军自行负担。

  劳动仲裁:

  认定属于工伤

  经丹东市振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新军的损伤属于工伤。木制品厂对工伤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又以认定工伤正确为由,撤回了起诉。刘新军在3月2日向丹东市振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8月24日,经丹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刘新军的损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丹东市振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以刘新军的损伤属于工伤为前提,裁决木制品厂支付给刘新军住院期间的治疗费3571元,伙食补助费231元,工伤津贴6650元。

  木制品厂仍坚持被告是工作期间干私活,不属于工伤。对于赔偿数额问题,木制品厂对工资标准提出异议,提出刘新军在仲裁申诉中已经提出其工资是每月500元,仲裁委却以丹东市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定为665元不合理。丹东市振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决,超出了刘新军主张的待遇,明显是偏袒一方,是不公正的。刘新军主张的医疗费不是用于治疗所受伤害必需的,不应全额保护。因此,木制品厂向法院提出撤消仲裁决定。

标签:   工伤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