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职业病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 职业病患者的悲哀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职业病的待遇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卫生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文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待遇主要有:
1、职工患矽肺病的待遇。有关部门应该在生活上给予矽肺病人一定照顾。对于调做轻便工作的,不要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对于脱产休
的,在一年内,由企业行政按原标准工资发给;一年后,按原标准工资的90%发给生活补助费,其费用由企业行政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内开支。果有些矽肺病人自愿还乡休养,也允许回去。对于一期矽肺病人,可以按标准工资的60%发给长期生活补助费,二、三期矽肺病人,可以按90%发原来享受保健待遇的矽肺病人,如果另行分配了其他工作,仍应享受保健遇,其费用由企业行政支付;如果回家休养,商业部门应当按原来的保健准供应副食品,其费用由本人自付。
2、临时工患矽肺病的待遇。在未有统一规定以前可暂按:凡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临时工,确诊在这一段工作期间患矽肺时,其待遇可与长期工同样处理。
3、矽肺病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待遇。患矽肺病的职工被调到其他工作岗位或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工作时,不应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其保健待遇应由调人单位继续供给。
4、患煤、硅混合尘肺职工的待遇。对于患煤、硅混合尘肺病的职工的生活待遇,可以按照患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办理。
5、患二、三期煤肺病的职工自愿还乡休养的待遇。对于患二、三期煤肺病的工人及患一期煤肺病结合肺结核病或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工人,在休养一年后,经医生诊断需要继续休养而本人自愿还乡休养的,经过企业行政领导批准还乡休养以后,可以按照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5%发给长期生活补助费。
6、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和滑石肺的待遇。鉴于对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和滑石肺及其他混合尘肺病对人的危害,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目前对患有这些病的职工的退休待遇尚难作出统一规定,各企业可以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在一般低于患矽肺病职工的退休待遇标准原则下酌情处理。
7、职业病职工调动工作的待遇处理。患有职业病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或由机构负责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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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伤就必然产生赔偿争议,要获得合理赔偿,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还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或者伤残鉴定。受伤职工在面对这类问题时要积极求偿、保留证据,以免时间长了,用工方毁灭证据或者携款潜逃,届时,劳动者利益将倍受损害。此外,弄清工伤应受何待遇对劳动者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标签: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