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外工作的上班一族来说难免有准备回老家不在这里干了的想法,但还受过一次工伤,那么后面还有其他待遇应该怎么办?”举例“校长工伤伤残十级,老板给给小王共计2万元,这账对吗?特别是在一年的年末,多数的农民工兄弟回家的意愿十分强烈,各地的建设包含了广大职工的汗水甚至血水,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应受到侵害,下面由小编来带您了解一下湖北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湖北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主要有一下五条:
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此外,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5、工伤职工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停工留薪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对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2),确定停工留薪期,并自确定停工留薪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送达工伤职工。
湖北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受工伤的职工或是其近或直系亲属对用人企业(单位)确定停工留薪期异议的,可在收到的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