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也在不断地更新中,就其中的关于女性的生育险而言,它是为了保障女职员在生育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生育后的各种生育费用的,使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于这个保障相信很多人都想得到更多的了解,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上海生育险报销条件有哪些。
2016上海生育保险新规7月起施行 2016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上海市人保局最新出台《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7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内生育条件,在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内生产或流产,若是本市户籍,只要以前缴纳过生育保险;如果是外省市户籍,生育期间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就可以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险报销条件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报销金额
二、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6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6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四、报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五、报销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由此可见,对女职工而言,新规实施前和后是有所不同的,生育生活津贴从最低标准计发到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只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社保满9个月,若未满足的也有相关说明,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比以上上海市生育险报销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可以按正常程序来进行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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