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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在2005年8月被诊断为白血病,2007年1月31日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2007年5月12日被确诊为职业病。
【处理程序】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再审。
【争议焦点】
职业病的待遇是从实际患职业病开始,或是从疑似职业病,还是被诊断为职业病?
序
机构
观点
1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易某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依据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裁定不支持易某的请求
2
一审法院
一审认为:易某在某集装箱公司工作期间患有的苯所致白血病经诊断为疑似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易某在白血病的诊断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等应由某集装箱公司承担。易某于2007年1月31日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疑似职业病之后,某集装箱公司按易某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向易某按月发放工资。易某主张从2005年8月起按此前l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3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起算时间应从确定为疑似职业病开始。易某上诉称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从确诊为白血病开始享受,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4
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抗诉认为:易某因在某集装箱公司工作期间身体不适入院治疗,于2005年8月17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医疗诊断为白血病。此后,易某多次暂停工作入院治疗。2007年1月31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初步认定易某为疑似职业病。2007年5月16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粤职诊字[2007]98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易某所患白血病为苯所致白血病,为职业病,该证明证实了易某最初所患白血病与易某在某集装箱公司的含苯的工作环境有直接关联,确认了易某最初所患白血病的病源和职业性因素。虽然易某初次诊断为白血病时并未认定为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但其后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的粤职诊字[2007]98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了易某所患白血病为职业病的事实。据此,则易某的患职业病时间应为其最初被诊断为白血病的时间,即2005年8月17日。关于易某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作出前,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未确定。因此,易某的停工留薪期则应从其患职业病时间,即2005年8月17日开始计算,并按该日期之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5
再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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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