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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能否纳入工伤保障

2017-10-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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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嘉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有媒体报道,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

不管上述数据的准确性如何,现实中存在“过劳死”现象应是不争的事实。为此有人呼吁,应当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加大对劳动者的保障力度。

那么,这样的设想是否可行?“过劳死”纳入工伤的难点又在哪里呢?

工伤必须设定界限

工伤保险虽然不同于商业保险,但它也带有保险的特性。既然是保险,就必须设定保障的范围,不可能无限制扩张。

李晓茂:要讨论工伤问题,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工伤和工伤保险是怎么回事。《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可见,工伤保险的基本范畴,应当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而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可见,工伤保险虽然不同于商业保险,但它也带有保险的特性,其作用对劳动者来说是多一份保障,对用人单位来说则是分散风险,主要是经济上的风险。

既然是保险,就必须设定保障的范围,不可能无限制扩张。

是否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以及以前讨论颇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这一“48小时”标准是否应延展,其实都涉及保障范围的设定问题。但无论如何设定,工伤认定必然会有个界限。

并非都不算工伤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针对“过劳死”有所规定,但在对于工伤的认定中,其实已经涵盖了一部分“过劳死”的情况。

潘轶:所谓“过劳死”,顾名思义即过度劳累导致的死亡,或者更狭义地说,是工作过度劳累导致的死亡。

目前“过劳死”只能说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虽然大家都理解什么是“过劳死”,但它在法律上以及医学上似乎都没有准确的定义。

要说“过劳死”都不能算工伤,我认为也有失偏颇。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针对“过劳死”有所规定,但在对于工伤的认定中,其实已经涵盖了一部分“过劳死”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其中就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中肯定包括“过劳死”的情况。当然,基于该条规定,如果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就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待遇。

“过劳死”难界定

“过劳死”目前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在医学上尚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在法律上也很难界定。

和晓科:“过劳死”目前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在医学上尚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也就是说,从医学角度只能大致判断死亡的生理、病理原因,却难以在过劳和死亡之间建立因果关系。因此,“过劳死”首先在医学上难以准确界定。

另外,怎样算过劳,这在法律上也很难界定。因为除了工作,人的劳累也会源于生活,以及平时进行的各种活动和参与的运动。

而从工作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允许适度的加班,也规定了支付加班费和调休等补偿措施,因此法定时间内的加班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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