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工伤后签订补偿协议,单位不继续履行,法院判按协议履行

2017-10-29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到公司上班不足一个月,在车间工作时受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工伤赔偿问题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在履行部分义务后,用人单位却不继续履行义务了。无奈下,劳动者只能想法院寻求帮助。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2014年2月10日左右与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确定劳动关系,李某在车间负责操作机械设备。工作没多久,李某因工受伤。受伤后,同年5月20日,李某与纸业公司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和《协议书》各一份,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支付给原告一次性补偿金21000元,误工费付至医院复检鉴定康复当月止,被告还同意赔偿原告护工费1800元、伙食费700元(已付450元)、营养费250元、复检费用300元。

2015年6月,原告复检康复,但误工费3至6月共计6000元未付。上述应赔偿费用共计29600元。同年6月30日,被告已支付给原告4000元,尚欠25600元未付。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补偿金、护工费、伙食费、营养费、复检费、误工费共计25600元。

【审理概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公司员工,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被告应负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自愿多次协商并先后签订了三份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乘人之危或胁迫等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当事人应按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全部赔偿给付原告补偿金、护工费、伙食费、营养费、复检费、误工费共计29600元,至今其仅赔付原告4000元,尚有25600元未付,原告据此提起本案之诉请,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补偿金、护工费、伙食费、营养费、复检费、误工费共计256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已经就工伤赔偿事项签订了协议,即双方都认定此期事故确为工伤,本案诉求仅为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支付义务。

  买房,摇号,落户,孩子入学都受社保影响,无忧保作为业界领先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推出全国社保代缴服务,保你社保不断缴。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