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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的裁审标准,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劳动争议审判实践,提出本纪要。
一、受理及诉讼的主体、劳动关系认定
第一条【学生工用工关系认定】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见习期间,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条【多重劳动关系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合同双方为当事人;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的,或实际用工单位难以确定的,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均应作为共同当事人,由实际用工单位或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直接承担责任,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第三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用工关系认定】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此后的用工关系原则上按劳务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新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均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受理及诉讼的主体、劳动关系认定
第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并非必须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主张应由劳动者决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提出。
第五条【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登记表、报名表、审批表或者其他协议文件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且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已将前述协议文件交劳动者收执,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未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实际工资的认定】虽然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对工资的标准和计付方式有约定,但在履行中事实上已对上述标准和计付方式进行了变更,且有充分证据证实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变更的事实和情况后,在两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按照实际执行工资标准和计付方式予以确认。
第八条【工资举证】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按如下分配:
(1)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2)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4)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九条【加班费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两年前的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两年以内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font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font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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