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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计算机等各类电子设备在社会生活中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在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出现了微博、微信等电子数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且这些新型电子证据往往成为劳动者与单位争议的焦点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二、焦点问题
2012年之前,微信、微博等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的情形并不常见;2012年之后,特别是近一两年,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了微博、微信等新类型电子证据。无可厚非,伴随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无纸化办公的普及,微信、微博等愈加融入我们的工作,成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完成工作任务等的一种方式,加之劳资领域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司法审判中,以微信、微博等电子证据将被广泛使用,作为劳动诉求依据的劳动纠纷案件亦将愈演愈烈。HR从业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学会辨识和收集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的定性
201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第一次予以明确,电子数据取得了诉讼中的合法地位。2015年1月,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其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解释》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电子数据的类型
基于电子数据的概念,根据其来源我们可以讲电子数据划分为两种常见类型:第一种是应用计算机所产生的证据,如数据文档、数据图片等;第二种则是应用网络技术而产生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微博、电子聊天记录、微信等。在常见的新型劳动纠纷案例中,第二种电子数据更为广泛地被运用。
3电子数据的收集与补强
讲到电子数据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运用,证据的收集不得不提。由于电子数据属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属于一种信息,故其本身并不容易被大家所直接认识,往往需要借助各种电子介质方可呈现,且其本身在传递、保管等环节是比较容易被篡改的,所以为了实现电子数据的证据作用,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
1、及时取证。必要时候可以借助专业机构,以提高取证的成功率以及证据的证明力。
2、集中存储、专门管理。集中存储电子数据便于今后的检索和管理,也是电子数据安全的保证。企业级的服务器是公认的集中管理首选介质。如今的电子化办公系统已经成为了企业日常运作的基础。该系统以局域网为平台,员工处理事务,对外收发电子邮件、对内沟通交流均通过服务器流转,这给予了企业服务器集中记录数据的便利,杜绝了电子数据的分散。另一方面,服务器本身是相对封闭的电子设备,有机会接触服务器的人员通常是企业的专业技术员工或是具有一定权限的高层,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存储安全。
3、勤于备份、及时更新。其根本目的是达到电子数据最大程度的集中,减少灭失的风险。因为在实践中,有些电子数据并非通过局域网等流转而是固定在特定电子设备中,比如考勤记录,这些数据就需要不定时予以提取、备份。另外,服务器本身也不是万全的,诸如断电、漏水等均会造成服务器数据的损坏或灭失。定期备份服务器数据一方面增添了电子数据的存储安全,另一方面也能帮助服务器腾出更多的存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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