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复发,索赔工伤待遇获支持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问题导读:原告在被告处上班,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已赔偿一次性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检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后原告旧伤复发住院治疗,那么原告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等被告是否要再赔偿?

法条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适用条件:

1、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人申请鉴定确认为“工伤复发”;

2、适用该条规定并不以双方现在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3、因工伤复发产生的费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医疗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三项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导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因工伤复发产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在庭后书面答辩称,其与原告已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经尽到了用人单位因职工发生工伤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并不需要再次赔偿。该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之规定,原告因工伤复发产生的费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医疗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三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复发时工伤职工是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所不问,被告以已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由不予赔付,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浙绍民终字第90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文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保。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5月8日到被告处工作,做磨花工师傅,2011年6月23日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轧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被告未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8月23日,原告之伤经原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10月11日,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之伤构成伤残七级。2012年12月10日,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原告之伤构成伤残七级的再次鉴定结论。2016年3月6日,原告向原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该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后原告起诉至该院,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2016)绍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李正保与被告何文质自2016年3月6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何文质应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正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检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12956.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李正保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12月23日-2014年1月13日,原告因伤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为21天,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25日,原告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为15天。两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合计34015.94元(已包含住院伙食补助费)。2014年3月26日,经原告申请,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编号:2014-2-274),确认原告之伤为工伤复发。同年7月4日,经被告申请,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浙劳鉴结字(2014)764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审定原告之伤属工伤复发,同意治疗。原告向被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未果,于2014年10月8日向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原告诉至该院,遂成讼。另查明,原告花费的上述医疗费中,经审查其中6087.57元不能纳入社保理赔基金范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收案回执、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门诊病历及收费收据、出院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书、(2016)绍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等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买房,摇号,落户,孩子入学都受社保影响,无忧保作为业界领先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推出全国社保代缴服务,保你社保不断缴。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工伤工伤待遇工伤复发劳动关系待遇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