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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1号)要求,从10月底开始,对符合条件的1-4级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进行了全面调整。
本次调整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度东营市地方职工月平均工资4964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执行。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东营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482元)、40%(1985.6元)和30%(1489.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本次定期待遇调整工作共调整了我县206人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其中1-4级工伤职工23人,其中包括老工伤人员4人,享受生活护理费人员15人,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183人。调整待遇后,工伤保险月需资金23.79万元,平均每人每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154.85元。此次待遇调整增加了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活收入,切实保障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合法权益。(李占朋 武柱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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