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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核定
受理条件:参保职工经工伤认定后,符合享受工亡待遇的。
(一)企业职工办理
受理科室:待遇支付科
受理窗口:27、28号柜台
联系电话:0998-2671085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
受理科室:机关事业养老科
受理窗口:29、31号柜台
联系电话:0998-2671086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申请材料:
1、死亡医学证明书;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历年缴费明细;
4、工伤认定申请表;
5、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提交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6、供养亲属生存户籍证明(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具);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科出具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办理流程:
1、社保经办机构工伤待遇支付窗口审核申请材料,出具《职工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表》;
2、已参加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工亡,清退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
3、职工本人携带以上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科审批;
4、社保经办机构工伤待遇支付窗口复核,出具支付计划清单;
5、保险待遇复核科复核盖章;
6、基金财务科待遇支付;
7、单位社保专干开具收款收据。
注意事项:
1、工伤死亡人员,其亲属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2、按月领取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每年3-6月进行待遇资格认证,未进行抚恤金待遇资格认证的,从7月起停发工伤抚恤金待遇。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按一次性告知补全所需材料,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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