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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领取伤残津贴人员待遇核定(1-4级伤残人员)
受理条件:参保职工经工伤认定后,符合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
(一)企业职工办理
受理科室:待遇支付科
受理窗口:27、28号柜台
联系电话:0998-2671085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
受理科室:机关事业养老科
受理窗口:29、30号柜台
联系电话:0998-2671086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工伤历年缴费明细;
5、身份证与农行卡复印在一张纸上(A4纸)。
办理流程:
1、伤残职工携带以上申请资料到工伤待遇支付窗口审核待遇;
2、伤残职工携带定期待遇审核表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科进行审批,工伤定期待遇复核; 3、保险待遇复核科复核盖章;
4、社会化发放岗信息录入。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按一次性告知补全所需材料,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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