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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工伤人员“三项待遇”标准提高 一级伤残津贴标准每月2130元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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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昨日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我市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又有新调整,一级伤残津贴标准再提高130元,达到每月2130。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6]229号)文件要求,对2016年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等予以调整。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后,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1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130元/月,二级伤残2010元/月,三级伤残1895元/月,四级伤残1780元/月。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6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8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150元/月。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6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9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930元/月。本次“三项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将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

此外,本次调整还包括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交通费等方面。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涨部分将通过银行卡陆续发放至享受“三项待遇”人员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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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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