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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3日,在风景区从事道路保洁工作的张某在下班途中晕倒,后被送至医院并初诊为中暑,后遵医嘱休息两天。单位就该员工“下班路上中暑是否算工伤”向川苏劳动法讲堂咨询,我们的观点如下,供参考。
一、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中暑,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暑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应在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中暑,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的中暑不宜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规定不包括上下班途中的中暑情形。
景区道路保洁员张某发生在下班途中的中暑,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交通事故等伤害情形,同时张某中暑时不是在职业活动中,且张某休息两天后恢复正常,应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其不宜认定为工伤。 建议单位给予中暑的张某多些人文关怀。 作者:左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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