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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新政今年起实施 主要有七个方面的变化

2018-01-25 09:53:4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切身利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共7章40条,对制度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七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二是工伤预防工作突出。新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工伤预防的规定,细化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伤预防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以及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三是满足了实时参保、多头参保需求。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表册次日起生效。四是工伤认定范围更规范。针对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例对特殊工作岗位、生活生理活动、文体活动、疗休养等四类情形作出了认定工作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该规定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此外,新条例还规范了各地把握职工在就餐、疗休养等过程中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统一尺度,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维护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五是规定了单赔政策。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如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原先我省采用的是双赔政策,这次《条例》明确了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将原来的“双赔”改为“单赔”。六是明确了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明确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出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未参保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长期保障办法;明确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递减办法;提高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七是调整了工伤待遇发放方式。个别企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伤待遇后存在拖延或克扣部分待遇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待遇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

  新条例的发布实施,在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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