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

2018-02-2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现已覆盖100+城市,注册用户达到500000+,并与招商银行、中国人保、平安保险、众安保险、爱康国宾等名企达成战略合作。

  职工工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的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

  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无忧保通过中国人社部认证许可,拥有完善的资金监管体系,并采用业界领先的SaaS模式+云计算加密技术,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无忧保关心每个个体对安定美好生活的追求,基于微信端便捷操作,满足个体社保缴纳需要。   

  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待遇工伤医疗医疗期医疗工伤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