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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解除?

2018-06-1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2年1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2015年1月7日因工受伤,经依法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八级伤残。申请人受伤后随即被送至医院接受住院手术治疗,1月28日出院。3月11日再次门诊治疗,医院出具建议休息证明3个月。申请人自受伤后,一直未回岗工作。被申请人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至2017年2月,停保理由为自动离职。现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除支付工伤待遇赔偿外,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处理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申请人除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各项赔偿外,额外支付申请人10000元。

分析点评: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工伤治疗情况和医疗机构的证明,停工留薪期应自2015年1月7日至6月10日,即便退一步说达到法律规定上限的12个月,也应在2016年1月6日截止。被申请人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至2017年2月,已尽到了自己的管理义务,申请人始终未到岗工作应属主动离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就业问题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当慎重。本案中,申请人受伤后虽始终未到岗工作有所不妥,但毕竟属于工伤,且受伤情况也比较严重。即便休息超过了停工留薪期,被申请人也应当竭尽管理者的义务,或者通知其回岗工作,或者要求其提供需要继续休息的医疗机构证明,而非在超过停工留薪期后,不通知申请人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未尽告知义务的前提下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便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发生工伤后,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费长达26个月,已竭尽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如仅因告知程序上的不足,而认定为违法解除,无异于是在放任劳动者泡假。但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尽早要求其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并根据医疗机构的结论给予其足够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其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回岗工作或提供新的医疗机构证明,在通知时应当尽量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方便留下书面证据。如劳动者两者皆不作为,可依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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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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