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
2016年3月5日,黄某经招聘进入某木材厂,在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2016年3月8日15时许,黄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割伤右手,后经诊断为右手小指不全离断。2016年5月,黄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6月,黄某的伤残情况经鉴定为达不到伤残级别。后黄某诉至仲裁委,要求某木材厂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元3个月=13500元。
争议焦点:
黄某上班三天即受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水平如何确定?黄某认为,招聘时单位称实行计件工资,该岗位的其他员工最高每月工资4500元,因此其本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当参照4500元执行。某木材厂认为,黄某上班三天就受伤,没有实际领取过月工资,因此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当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月执行。庭审中,双方均未举证证明黄某的工资水平以及双方关于工资如何约定。
处理结果: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黄某在单位工作三天,还未实际发放过工资,且双方对于工资水平如何约定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并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仲裁委以当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确定黄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水平。
案件延伸:
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那么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以工伤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如发生工伤前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工资计算。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数额的,应当按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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