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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缴纳社保费的效力及后果

2018-06-1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用人单位为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减轻自身负担,劳动者为增加自己劳动报酬,而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将公司承担缴纳社会保险中的一部分以货币补贴的形式在工资中发放给劳动者,此举不仅违法,且在发生争议时往往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用工成本,同时也有损劳动者的其他合法权益。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正确认识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本文所指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要正确认识到此类协议或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于无效约定。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该法定义务不能进行约定,该约定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劳动关系中双方不要再以身试法,这是全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实践中统一的裁判口径。非要找出用人单位免责的情形,那就是劳动者已有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现有单位不能缴纳,因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帐号具有唯一性,限制了劳动者只能在一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注意社会保险与新农保的区别,农村户籍的劳动者即便加入了新农保,但是一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仍然需要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约定无效的后果。既然约定无效那就恢复原状,即该缴纳的就要缴纳,该退还的就要退还,因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给劳动者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则该赔偿的就要赔偿,实际裁判中各地大部分一致但也存在差异,得具体对待。

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认定协议或者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已将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发放给劳动者,因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那么劳动者应返还给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额各自承担各自部分。

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会存在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利后果。实践中,对劳动者的此类请求支持与否,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一种观点是既然认定协议无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事实,劳动者又以此为由辞职,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经济补偿。另一种观点是虽然协议无效,但是劳动者事后反悔,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或者认为在约定达成时,视为劳动者放弃以此条款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故不予支持。实践中还有一种观点,就是允许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逾期不缴纳,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支持经济补偿。

赔偿社会保险待遇。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尤其是职工发生工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等情形时,用人单位赔偿责任更大,胜诉机率几乎为零,其代价远远高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成本。

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对劳动者来说,也应该及时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抱有侥幸心理、看到眼前工资较多,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己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各方面都得不到相应保障,损害的不仅是国家社保基金的利益,也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即便当发生社会保险待遇争议时裁判结果对自己有利,但劳动争议有一裁二审之程序,维权也会陷入诉累,加大自己维权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不利于及时维护自己社会保险权益。

综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正确认识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自己的法定义务,不要心存侥幸而规避,于国于家于己均不利,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就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便在满足法定情形时依法、及时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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