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件由来:2014年8月,王某进入某纺织有限公司,在车间做操作工。2015年9月,王某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10月,王某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2015年11月3日,王某与某纺织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由公司一次性支付2万元赔偿给王某。2016年2月6日,王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6年3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纺织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26820元。
争议焦点:王某认为,调解协议是在伤残等级未鉴定的情况下达成的,对于赔偿数额存在重大误解,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当是无效的。而某纺织公司则辩称,协议内容是王某自愿签字认可的,应当以调解协议的赔偿金额为准。
那么,在伤残等级未鉴定的情况下,王某与某纺织有限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处理结果:仲裁委认为,王某与某纺织有限公司在签订协议时,王某并没有做出伤残等级鉴定,此时王某对于其依法应当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且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某纺织公司应当补足劳动者赔偿协议书中低于工伤保险法定待遇的差额部分。
在这里,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情况下,最好在工伤认定结论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以后进行协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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